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对科技创新进行顶层谋划和系统部署,提出了一系列事关科技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论断,为做好新时期科技创新税收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大厂县财政局在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政策指引的基础上,编写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按照科技创新活动环节,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分类,并详细列明了每项优惠的政策类型、涉及税种、优惠内容、享受主体等内容,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六、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个人
七、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
八、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第三部分 研究与试验开发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出资方:企业;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十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
十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十三、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十四、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技奖金获奖人员
十五、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
十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第四部分 成果转化
十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十八、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十九、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二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二十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二十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二十四、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二十五、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费种】专利收费相关子项目
【优惠内容】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二十六、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费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优惠内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免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免70%。
【享受主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五部分 重点产业发展
二十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十八、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二十九、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三十、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三十一、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三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三十三、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政策类型】产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三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十五、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十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十七、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类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动漫企业
三十八、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十九、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四十、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
四十一、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16大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第六部分 全产业链
四十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四十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四十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增值税: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享受主体】增值税: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