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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触刑法
来源:京东新城(转载需注明出处) 日期:2019/1/9  点击:9896
责任编辑:刘冠英  

  本网讯  案情:2018年5月至9月的禁猎期内,胡某纠集贾某、李某多次在A县的河道内,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等飞禽。2018年9月3日,三人在进行非法猎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捕获的41只野生斑鸠和1只啄木鸟被全部放生。
  收购商王某明知胡某等人手中的野生斑鸠是非法捕获的,仍将其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据统计,王某从胡某处共收购野生斑鸠671只,价值5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评析:《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胡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笔者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共同抵制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贩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县法院陈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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