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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危害大 交通安全无小事
来源:京东新城(转载需注明出处) 日期:2019/1/21  点击:1231
责任编辑:刘冠英  

  案情:李某系A县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接送该园学生上下学,雇佣于某为该幼儿园驾驶校车。2018年11月20日,于某驾驶一辆核载6人的普通客车,载2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老师放学,途中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核查,于某驾驶非校车超载接送学生,超员率达317%,属于严重超员载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评析: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危险驾驶是指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非校车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李某作为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向于某提供车辆,并雇佣、安排于某接送幼儿园学生,对于某驾驶车辆超员接送学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校车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任何学校和个人,切不可为了一时利益而置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