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县城区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县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影响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