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出租屋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屋业主们:
传销活动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是“经济邪教”。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我们呼吁广大出租屋业主朋友们立即行动起来,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履行出租的审查义务,对承租人要做到“四知道”:知道租户身份、知道租房用途、知道生活来源、知道从事职业,并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自觉履行出租的监督义务,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对外省市人员要仔细观察,发现承租人涉及传销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合同。
三、委托房屋中介出租房屋时,同样应提出有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四、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对居所周围可疑的人、可疑的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5,举报有奖。
大厂回族自治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