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新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及区域:全年全时段全县域内。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