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大厂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景泰蓝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行政区域内景泰蓝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和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景泰蓝,是指以紫铜为胎,胎体表面满饰紫铜丝立线花纹图案,丝间填珐琅釉敷色并高温烧制,经由制胎、掐丝、点蓝、烧蓝、磨光、镀金等传统手工艺,制作而成的一种珐琅器物,及与大厂景泰蓝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贯彻创新驱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推动景泰蓝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促进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是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和体育、社会事务、生态环境、地方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泰蓝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六条【名录保护】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治县景泰蓝文化资源进行普查、评价,拟定自治县景泰蓝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列入景泰蓝文化资源名录保护对象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实行信息共享,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相关档案和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七条【教育传承】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办学,开展景泰蓝传统工艺学科建设,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培养技术技能、综合管理、理论研究人才。
鼓励县域内中小学校将景泰蓝文化列入教学选修内容,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因地制宜开展教学研学活动。
第八条【传承展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泰蓝行业发展需要建立景泰蓝技艺展示馆、传习所、传承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县文博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设立景泰蓝专区,展示景泰蓝精品及其制作技艺。
第九条【文化研究】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地方志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大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大厂景泰蓝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展评等活动;指导并规范有关大厂景泰蓝专著、刊物等书刊的编撰出版工作。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条【平台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景泰蓝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利用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处理、网络化传播等技术,搭建景泰蓝设计创新平台和产品供需对接平台,促进景泰蓝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景泰蓝企业、研究机构等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的有机融合,加强景泰蓝的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强设计人才和景泰蓝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推动景泰蓝设计及创意产业机构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品牌保护】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泰蓝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景泰蓝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引导景泰蓝企业和从业者坚守精品理念,增强品牌意识,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软实力。
组织申请大厂景泰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厂景泰蓝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大厂景泰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质量保障】自治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景泰蓝质量监管,实施景泰蓝质量全程追溯制度。
鼓励景泰蓝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单位规范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大厂景泰蓝生产经营市场、大厂景泰蓝文化街区;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规划建设大厂景泰蓝产品专业市场,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经营服务。
第十五条【产业集群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景泰蓝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措施,优化景泰蓝产业布局,打造景泰蓝文化产业集群,支持景泰蓝文化产业园区、景泰蓝原材料储备基地、景泰蓝技术创新研发基地等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文旅融合发展】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景泰蓝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丰富景泰蓝旅游产品、设立体验基地、培育特色线路、开展专项培训,培育景泰蓝文化旅游品牌,促进景泰蓝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绿色发展】鼓励景泰蓝企业提高景泰蓝生产原料利用率,促进生产废弃物的统一收集、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八条【联席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泰蓝发展促进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大厂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向联席会议做大厂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鼓励成立大厂景泰蓝行业协会,研究、挖掘、宣传大厂景泰蓝文化,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政策扶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景泰蓝企业项目立项、信贷、土地供应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景泰蓝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泰蓝文化产业宣传引导,支持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体现景泰蓝文化特色,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大厂景泰蓝文化品牌,形成全民参与协同推进景泰蓝文化产业的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景泰蓝企业与商业网站、电商销售平台等对接,拓宽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提高大厂景泰蓝产品国内外影响力;鼓励举办、参加国内外景泰蓝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表扬奖励】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创作、项目补助、提供设施、设立基金、成立机构、学术研究等形式,参与大厂景泰蓝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和促进等活动。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厂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阻碍大厂景泰蓝发展促进、破坏大厂景泰蓝品牌形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来源: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