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景泰蓝发展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4年1月25日大厂回族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景泰蓝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县特点和实际。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景泰蓝发展促进条例》,对于用足用好“中国景泰蓝之乡”品牌影响力,传承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景泰蓝制作技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原则通过《大厂回族自治县景泰蓝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授权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中个别条款和文字进行修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