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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京东新城(转载需注明出处) 日期:2024/5/11  点击:269
责任编辑:刘冠英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足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

为使纳税人缴费人、财税干部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大厂县财政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指引的基础上,编写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包括专项类和普惠性政策共23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享受内容、享受时间、享受条件等内容。

 

第一部分  专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

20077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滴灌系统。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

20086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20091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四、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20091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2.对不符合第1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五、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

【享受内容】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享受时间】

201110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2.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政策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六、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5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4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20111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2013111日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八、对符合条件的电池和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20152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

九、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时间】

20157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十、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享受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时间】

20081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20157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的企业。

【享受内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时间】

该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三、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该政策执行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第二部分  普惠性政策中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十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

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时间】

自符合政策条件时享受。

【享受条件】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十六、制造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享受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20191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时间】

20141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时间】

202311日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2.本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十八、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时间】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自202241日起执行;“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自202271日起执行。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九、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享受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时间】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

1.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条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

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202311日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时间】

202311日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1.登记注册类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1%以下或1%(含)以上,但未达到各地规定应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分别按应缴费额的90%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享受内容】

1.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2.20235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享受时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41231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51231日。

【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2.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的企业,可按规定的费率下调比例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时间】

202311日至20271231日。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12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8.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