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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看联播 | 党员漠视群众利益,会受到什么处分?
来源:京东新城(转载需注明出处) 日期:2024/8/5  点击:172
责任编辑:刘冠英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群众的事只要是符合政策或者规定的,就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拖延。

 

来源:冀云